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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創立教師會
 
93.06.25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保障學生受教權,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本市教育局協議教師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令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八、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九、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構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與國內外學術團體之學術交流。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市各校教師會為本會會員,向本會申請登記、繳納會費。

            會員以學校教師會為單位,每會推派會員代表數:各校會員三十人以下者為一名,三十人以上者,每增加三十人增加一名,未滿三十人以三十人計。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當屆理監事為所屬學校教師會會員當然代表。

 

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理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出席全國教師會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第十二條    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分別選舉、罷免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均為本會理、監事當然候選人。

本會各會員所屬之個人會員,經所有會員代表五人以上連署,亦得為理、監事候選人。

各會員代表每次選舉僅能連署理、監事各一人,以先向本會提出者為準。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大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教師代表。

五、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之辭職。

六、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

 

 

廿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幹事為專或兼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三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

 

第廿四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五條    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六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入會費壹仟元;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年費柒佰元。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四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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